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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征求意见,有哪些变化?

9月5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2016年版《名录》修订后,环境管理中反映比较集中、问题比较多的废物。通过细化类别的方式,保证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精确性。为便于使用,《名录》修订保持了结构的连续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在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于1998年首次印发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6 年版《名录》)。

2016 年版《名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危险废物类别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2016 年版《名录》对部分危险废物产生源和危险物质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导致将部分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纳入其中,造成部分行业(如表面处理行业等)固体废物属性争议较大,急需进行调整。

(二)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需求。各地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已经将《名录》作为管理名录或者危险废物分类名录使用。部分危险废物存在归类不清的问题,影响了各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

(三)部分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需要纳入豁免管理。2016年版《名录》推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危险废物纳入豁免管理清单;在豁免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社会反响较好,进一步扩大豁免管理范围的需求增大。

本次修订内容包括:正文内容由9条修改为7条。修订了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中新增7种危险废物、删减7种危险废物、合并减少8种危险废物。修订了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新增13种危险废物。

1.新增 7 种危险废物

根据征集意见情况,《名录(修订稿)》共新增 7 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废物代码分别为“261-184-11”“336-107-17”“321-031-48”“900-050-49”“900-051-49”“900-052-49”和“900-053-49”。

2.删除 7 种危险废物

《名录(修订稿)》共删除了 7 种危险废物,具体如下:

(1)本次修订征集意见过程中,有关企业提出化学制剂生产过程不存在废母液和反应基废物。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272-002-02”的危险废物。

(2)由于有机卤化物类别众多,含有机卤化物废物描述过于宽泛,而大部分有毒有害的卤化有机溶剂已经包含在 HW06 类别的废物中。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900-036-45”的危险废物。

(3)焦炭生产过程中煤气净化产生的残渣和焦油已包含在废物代码为“252-002-11”的危险废物中。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252-014-11”的危险废物。

(4)“无机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范围太大,与《名录》中很多无机化工行业产生的粉尘重复;另外,无机化工行业产生的粉尘的主要危险特性为重金属的毒性,可以通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900-040-49”的危险废物。

(5)本次修订征集意见过程中,有关行业协会提出甲醇空气氧化法生产甲醛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为纯银,不具有危险特性。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261-171-50”的危险废物。

(6)报废机动车拆解后收集的未引爆的安全气囊,不具有环境危害和健康危害。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900-018-15”的危险废物。

(7)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三硝基甲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红水和红水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即不属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另外,粉红水和红水的废水处理污泥已包括在废物代码为“267-001-15”的危险废物中。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267-004-15”的危险废物。

3.合并减少 8 种危险废物

《名录(修订稿)》对 15 种危险废物进行了合并,合并为7 种危险废物(即合并减少了 8 种),具体如下:

(1)将废物代码为“272-004-02”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代码为“272-003-02”的危险废物中。

(2)将废物代码为“275-007-02”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代码为“275-005-02”的危险废物中。

(3)将废物代码为“900-403-06”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代码为“900-402-06”的危险废物中。

(4)将废物代码为“252-014-11”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代码为“252-002-11”的危险废物中。

(5)将废物代码为“252-009-11”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代码为“252-008-11”的危险废物中。

(6)将废物代码为“252-005-11”和“252-006-11”的 2种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代码为“252-004-11”的危险废物中。

(7)将废物代码为“321-027-48”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代码为“321-002-48”的危险废物中。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 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环境危害和健康危害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主要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 8 位数字。其中,第 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 4-6 位为危险废物 顺序代码,第 7-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 (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七条 本名录自 2019 年×月×日施行。2016 年 6 月 14 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 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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