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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立法规范生活垃圾分类:个人未按规定投放最高罚款二百元

为减少生活垃圾,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将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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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城管部门负责明确投放规则

根据《条例》,生活垃圾分可以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

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相应规定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消毒剂、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饮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贸易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易腐性垃圾;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技术规范,编制分类操作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识、投放规则、收集容器设置要求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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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应鼓励用户使用环保包装 农贸市场配建就地处理设施

《条例》要求,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回收物品包装材料。

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包装选项,建立计价优惠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住宿、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此外,鼓励、倡导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等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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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为封闭小区管理责任人 开放小区由居委会、村委会负责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条例》规定,济南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对于市民最关心的封闭社区,《条例》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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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垃圾处理企业不得擅自歇业

《条例》要求,积极利用绿色金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活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对于建筑单位生活垃圾,《条例》要求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个人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最高罚款二百元

根据《条例》,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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