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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生活垃圾相关设施不可擅自拆迁 需先出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

9月14日,合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今后,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合肥市司法局负责人介绍,今年7月,司法部法治督察局在规章备案审查中,认为2019年出台的《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条款,不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抓紧研究修改。

今年3月,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关于“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有关规定也已作出修改。

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经合肥市司法局与合肥市城管局共同研究,对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损坏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等量补偿或者易地建设方案,与产权单位协商后实施”进行修改。

合肥市司法局负责人透露,按照最新的方案,第十八条将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损坏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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