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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中标后又招标,4家过审济宁兖州区垃圾焚烧项目

8月20日,济宁兖州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北京控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4家企业通过资格预审。

招标公告显示,兖州区垃圾焚烧项目,建设日处理垃圾1500吨(3×500吨/天)炉排炉和32MW(20+12MW)汽轮发电机组及综合厂房、填埋场等辅助设施;设备年有效工作时数为8000小时。

选址位于济宁市兖州区王桥村,济宁北环路北侧,G1511日兰高速南侧,配套的填埋场位于兖州区大安镇后白家楼村。

本项目合作期限30年,其中含建设期36个月。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80821.46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资本金及项目公司融资。本项目由济宁市兖州区授权的政府出资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SPV)。项目资本金暂定为总投资额的29.70%,约24000.00万元。

预中标后又重启招标

中国固废网跟踪发现,济宁兖州区项目早在今年2月份就已经公示预中标结果,由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牵头,联合体成员为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榜。也就是,该项目在预中标结果后,又重启招标。(相关新闻:60元/吨,济宁市兖州区垃圾焚烧项目预中标结果公示)

对此,有PPP专家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此情况并无不妥,预中标结果没签约,可第二名替补,或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指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也指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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