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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开出全市首张生活垃圾分类罚单

垃圾分类要做好,无论哪个环节都不能出错。居民要分类好,物业要收运好,终端处理才能到位。可是,宁波市鄞州区新天地小区的物业公司却不以为然,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混收混运。

2018年6月23日,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自2018年4月1日《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宁波市首例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行政处罚案件。

接到举报

2018年5月31日,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得知福明街道新天地西区12幢36号附近,有人将垃圾混收混运。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勘查取证。经查,福明街道新天地小区的生活垃圾由宁波市某物业公司负责分类收集并运送至指定地点,再由鄞州区环卫中心安排统一运输处置。

举报人提供的视频显示,当天上午,垃圾收运工作人员将已经分类的厨余垃圾桶内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桶内的“其他垃圾”混合倒入一起后,装在同一辆垃圾清运车上。该行为违背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基本原则,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关于专收专运的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和视频监控记录,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图示,对该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开展调查询问,证明当事人实施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行为属实。

调查处理

2018年6月5日,执法人员向该物业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当月20日,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该物业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18年6月23日,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生活垃圾混收混运行为具有即时性,给执法取证带来一定困难,尤其需要凝聚多方力量。“我们通过群众举报内容、现场视频资料、现场勘查情况、当事人陈述等,形成一条完整有效的证据链,顺利办结此案,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研判、处罚提供了可参考的样板。”执法人员说。

典型意义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局法制案审科副科长吴素芬表示,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项社会管理工程。《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出台给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为了顺利推进该办法的实施,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全区的社区工作人员、社区物业经理等相关人员开展《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宣传解读培训,使基层一线垃圾分类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了解新法规定。

在充分宣传的基础上,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跟进垃圾分类执法工作,通过执法保障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本案是该办法实施后宁波市第一个关于垃圾分类的行政处罚案件,对各小区物业公司具有较强的教育警示引导作用,目前社区垃圾混收混运现象明显减少。这意味着,严格执法意义重大,有效的行动远胜过纸上的纲领,让法律为垃圾分类护航,美丽的宁波必将更为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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