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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生活垃圾运输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协议名称:《嘉善县生活垃圾运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对应规模及履行期限:运输服务规模为每日1,050吨生活垃圾,服务期限约28年。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协议履行对公司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会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垃圾运输体系建设滞后,垃圾运输量不达预期、垃圾运输服务费收入不能及时收取的风险。

一、签署协议概述

2019年1月24日,公司与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就嘉善县生活垃圾的运输服务完成《嘉善县生活垃圾运输协议》签署。

本次签署协议无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签署协议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冯斌;法定地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68号。

(二)乙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注册资本,68,771.9万元;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号B2幢5楼东南首;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固废处理工程、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投资咨询、施工、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危险废物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指嘉善县垃圾转运项目。项目规模为1,050吨/日。

(二)合同的承继:甲方有权委托嘉善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或其他政府机构代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乙方有权委托中环智慧环境有限公司代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授权乙方本项目的经营权,且在本项目经营期限内,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运营本项目;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公司垃圾转运、设备维护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的权利;审核乙方提出的垃圾转运服务付费申请,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费金额支付义务;根据乙方提交的价格调整申请材料,确定服务费单价调整审核的义务等。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经营期内享有本项目的经营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回收投资成本并获取合理收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开展涉及本项目垃圾转运等环卫(作业)活动;完成重大活动及突发事件等临时性保障服务的义务等。

(五)服务范围:本项目服务范围为嘉善县全域(包括6个镇和3个街道)。乙方负责将嘉善县全域转运站的生活垃圾全密闭运输至嘉善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六)经营权:甲方依照嘉善县人民政府的授权,授予乙方在项目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运营维护的权利,包括在经营期限内在嘉善县全域内提供垃圾转运,环卫专用车辆、配套设施设备的投资、更新与管理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乙方拥有本项目设备设施的所有权。

(七)经营期:除非依据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而终止,本项目经营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嘉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期终止日,约28年。

(八)项目运营:本项目自2018年7月16日起开始运营。经营期内,乙方有权收取服务费。

(九)垃圾运转服务费:按成交单价乘以垃圾转运吨数确定,按季度支付,并可以根据油价、人工成本及其它税率、法律法规变动等因素按“恢复经济地位”的原则,对垃圾运转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

(十)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一)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履行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履行有助于公司推进生活垃圾清运业务的发展,与公司现有终端处置业务形成协同效应,增加公司未来营业收入。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协议书的履行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协议书履行对公司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会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五、履行协议的风险分析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垃圾运输体系建设滞后,垃圾运输量不达预期、垃圾运输服务费收入不能及时收取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嘉善县生活垃圾运输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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