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网 | 危废江湖

危废资源化和“点对点”政策解读与上海操作实践

近年国家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能减排,推动废物资源化方面出台了不少政策和法规,本文就相关环保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和解读,并分享危废资源化方面的操作实践。

文章分为两节:危废资源化的宏观政策操作实践。其中操作实践以上海的具体事例为例。上海在推进危废资源化方面先行先试,并明确了具体的规定,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的高效与务实点赞。

下面先看具体的操作实践:

危废资源化的操作实践

上海作为“点对点”的试点城市,率先探索了“点对点”定向资源化的流程,并于2021年3月12日发布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新旧名录衔接、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通知》(沪环土〔2021〕63 号),该通知附了《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程序及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适用对象 ●

针对《危废名录》中豁免环节为“利用”的危险废物,及可以“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

 二、基本要求 ●

1. 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单位均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具备一定规模,物理化学性质相对稳定;

2. 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单位应能规范管理危险废物,近一年期间经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为达标

3. 利用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及物化特性、接收标准、检测要求、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利用工艺及设施、污染防治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确保危险废物利用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明确的有关豁免环节为“利用”的豁免条件;

4. 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生产产品的工艺过程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

 三、备案程序 ●

1. 备案材料

备案需要四份材料:利用方案、技术论证意见、安全评估意见、备案表。

对豁免环节为“利用”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利用单位应制定利用方案

对“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2. 备案流程

豁免环节为“利用”的危险废物可自行组织技术论证和安全评估,向利用单位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备案前征求市固化管理中心的有关技术意见,并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和产废单位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

“点对点”定向利用、以及涉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的,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固化管理中心开展技术评估,评估通过后予以备案。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进行资源化利用前重新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须载明排污单位应按照已备案的利用方案,落实废物接收标准、检测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利用处置单位在开展利用处置活动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利用处置活动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论需要办理环评、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应按规定在开展利用处置活动前完成。

3. 重新备案

已备案的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发生如下变化的,应按照备案程序向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重新备案,未备案前不得利用:

(1)所利用的危险废物物化性质、利用工艺等发生变化, 或利用单位的利用数量超过备案规模,与已备案的利用方案不符的;

(2)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相关豁免条件发生调整变化的。

4. 利用方案编制要求与大纲

危险废物利用方案需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物化性质、 接收标准、日常检测要求、 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 利用工艺及设施、污染防治措施、 安全措施等。如下的方案大纲基于益驰思的操作实践,仅供参考:

方案大纲

1、项目背景

2、 编制依据

2.1法律法规

2.2参考文件

2.3评价标准与技术规范

3、 产废企业信息

3.1基本概况与环保手续

3.2环保管理机构及职责

3.3危废收集、贮存、处理现状

3.4生产工艺流程及危废产污环节

3.5危废收集贮存方式

3.6危废产生量预测

4、 危废再利用企业

4.1企业概况与环保手续

4.2生产规模及生产组成

4.3生产的原辅材料及工艺流程

4.4 危废利用能力分析

5、 危废定向再利用技术评估

5.1危废再利用的基本条件

5.2危废品质稳定性技术评估

5.3危废再利用可行性技术评估

5.4危废贮存过程中的环境风险控制

5.5危废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控制

5.6危废再利用过程中配套污染治理措施

5.7生产运行中环保设施达标排放情况

6、危废再利用环境管理与效益评估

6.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2环境与经济效益分析

7、危废再利用技术论证结论

8、 附件

危废资源化的宏观政策

 一、固废法相关要求 ●

1. 生态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生态设计,也称绿色设计,是指将环境因素纳入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设计。生态设计要求在产品开发、生产和报废的所有阶段均考虑生态环境因素,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终引导产生一个更具有可持续性的生产和消费系统。

可以预见,在生态设计这一先进理念的引导下,十四五、十五五期间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将从之前重末端治理,到过程管理,直至源头管理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生态设计将极大的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2.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固废法第六十六条提到了“责任延伸制度”这一先进的理念,“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按照固废法的要求,“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也就是说,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生产行业,企业需要考虑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这将极大促进这几个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

可以预见,责任延续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不单单是在电子电器等行业开展,而且会扩展到更多行业。

3. 废物名录动态调整

固废法第第七十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为什么要动态调整?为了避免“一刀切”,避免某些低风险的废物过度“治理”,避免阻碍资源化和再利用的进程。

4. 危废信息共享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危废信息的共享,特别是将来危废鉴别信息的共享,让全国的企业都认识到哪些废物有利用价值,哪些废物不属于危废,将在全国范围内大大促进废物的资源化。

二、“危废十条”相关要求 ●

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简称“危废十条”)。

1. 监管思路的调整

“危废十条”在危废监管上有重大的思路调整,具体体现在:

  • 由严防死控到精准治污

  • 由机械死板到动态管理

  • 由严卡资质到豁免管理

  • 由“黑”名单到“白”名单

以往危险废物在监管和利用处置方面存在一定矛盾,有些并不科学的观点影响了危废的资源化和再利用,比如:“危废处置后仍是危废”,“危废只能无害化处置,不能替代原辅材料”,“危废再利用后的产品也有危害特性”等等。

简单的以最不利“后果管控”来管理危废,将会造成社会成本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而科学的“风险管控”才是体现精准治污和科学治污的管控方法,也是符合科学和经济规律的监管手段。

2. 具体举措

“危废十条”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废物资源化方面的措施主要包括:

  • “点对点”危废定向利用豁免资质要求

  • “白名单”危废跨省转移过程简化审批流程

  • 动态修订《危废名录》建立危废排除管理清单

  • 小微企业、科研院所等小量危废集中收集转运

  •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报备案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

  • 危废鉴别工作将推向市场化

其中,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类别实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三《危废名录》相关要求 ●

1. 鼓励危废协同处置

鼓励产废单位广泛的利用“社会资源”,协同处置部分危险废物。避免因为区域性的危废处置能力不足,导致企业无法处置危废,出现危废“爆仓”等现象。

可利用水泥窑、烧结机等工业窑炉,污水处理厂、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焚烧厂等污染防治设施,促进资源循环及清洁生产。

如:企业产生的废酸废碱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主要是一类重金属的浓度),可以利用污水处理厂进行协同处置,而不必是专门的危废处置单位。此外,某些“飞灰”、废树脂粉等“干燥”无渗滤液的危废,可利用生活垃圾填埋场协同处置。

2. 鼓励清洁生产和部分危废资源回收利用

《豁免管理清单》中新增无机废酸(HW34)、废碱(HW35)、含油金属屑、废铁质油桶、铬渣等,在部分特定利用过程,可进行豁免管理。

如:含油金属屑、废铁质油桶、铬渣等,通过“冶炼”工艺再利用时,利用环节豁免管理。(你想,都冶炼成钢铁了,还是有啥危害啊?)

3. 鼓励对环境危害较小的部分危废管理环节 进行豁免管理

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危废名录》中首次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版《危废名录》新增部分环境危害较小的危废种类。

《危废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 “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 “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 “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如:全部环节豁免的,虽然性质上仍是“危废”,但是可以全过程不按照危废管理。这些过程包括:“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

4. 鼓励“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

由于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因此,2021年版《危废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点对点”定向利用就是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可视为定向资源化的过程。

“点对点”定向利用针对那些未列入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不满足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如果已经纳入豁免清单,直接干就行了,还弄什么“点对点”啊?)

可见,点对点针对的是并不具有“通用”利用价值的危废,这类危废仅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再利用,所以采取“点对点”。具有“通用”利用价值的危废直接纳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危废网 | 危废江湖 » 危废资源化和“点对点”政策解读与上海操作实践

赞 (5)
分享到:更多 ()

评论 0

评论前必须登录!

登陆 注册
知道创宇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