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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黑龙江省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依法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依法进行申报。

附件: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黑龙江省填报端)操作流程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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