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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罚款10万

近日,

璜泾镇辖区内查获一起

擅自倾倒一般工业固废的违法行为,

这是新《固废法》施行以来,

违法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的一个典型案例。

太仓生态环境局对此零容忍,

根据法律法规,

经集体讨论,

对涉事企业和个人,

作出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涉事企业将倾倒的工业固废运走,

并妥善处置。

案发

11月4日早晨,璜泾镇新海村居民发现一处空置地块被倾倒了大量泥沙状不明物体,立即报警。璜泾镇环保办第一时间联系公安、城管、市固废管理与核辐射安全监督站到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场查看发现倾倒的固体废物为黑色、泥沙状,不能排除危险废物的可能性。

循踪

为防范潜在的环境污染隐患,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疑似危废的处置流程,由专人全程跟踪,进行了采样、装袋、过磅、清运,第一时间将其转移到符合“三防”措施的安全地点暂存。经化验分析,该堆固废为一般工业固废,同时根据公安调取的车辆轨迹,确认是司机袁某4日凌晨驾驶货车行驶至璜泾镇新海村林场线时,将货车里的40余吨工业固废倾倒至路边一处空置地块。结合当事人袁某的询问情况,确认了该批固体废物来源于浮桥镇某铸造企业,系该企业倒模时使用的石英砂。

追责

袁某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太仓生态环境局对袁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而某铸造企业在未核实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前提下,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和审议,太仓生态环境局责令该铸造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铸造企业已于2020年12月25日将倾倒的工业固废运走并妥善处置。

接下来,我市将继续加强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转运、处置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坚决遏制跨区镇、跨县市非法转移和倾倒等行为,一经发现,必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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