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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扩建,未验先投” 罚款近26万!关于“未批先建” 你需要了解的内容都在这里!

按照国家《环保法》《环评法》等相关规定,企业新增设备工艺需要重新环评审批才可以再次投入生产,现在正值2019中央环保督查阶段,提醒企业一定要做好各项环保手续,千万不要重蹈下面案例中企业的覆辙。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6日,广东佛山环保办执法人员在某包装材料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建1台印刷机

除此之外,在该印刷机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南海区环保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25.9万元

相关处罚

1. 针对该公司未依法报批想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该项目扩建部分投资额2.5%的罚款,即处罚款3.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针对该公司在印刷机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行为,处罚款22.5万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关于“未批先建“的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从企业项目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1、未批先建超过两年不再罚?

根据环保部环政法函[2018]31号文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2、未批先建怎么罚?

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已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同时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7年3月21日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规定:“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据此,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4、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开工的定义是什么?

环办环评【2018】18号:“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开工建设是指,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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