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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拟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东南网9月27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 郑昭)27日,《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条例草案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和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

省住建厅负责人表示,目前关于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内容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缺少综合性执法主体,导致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不规范、难以开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一部系统性的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对相关内容、行为、要求进行规范,并对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为最终实现全民垃圾治理保驾护航。

生活垃圾的科学有序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是城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我省城市形象与品位的提升。条例草案对垃圾分类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将其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种;二是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三是实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住宅小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村庄等区域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明确,并规定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四是对大件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也作具体规定

在规划建设方面,条例草案加强用地保障,要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改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草案建立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授权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和技术培训, 对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以记入本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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