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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承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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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47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工作已委托各设区市环保局办理。为做好委托的许可证审批承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内容

除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中下放至省环保厅审批的许可证类别外,其余原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类别,委托各设区市环保局审批颁发。

二、工作要求

(一)科学规划布局。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须符合国家、省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各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排查当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按照设区市内“能力匹配、适当富余”要求,谋划确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并及时纳入当地和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二)严格许可审批。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各地行政审批管理实际,将其纳入“一个窗口”统一受理范围。同时,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明确办事标准和规范,细化审批要求和标准,制定审查工作细则,落实受理单、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承诺制度,建立集体审议和决策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

1.申请材料受理。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的阳光政务系统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2.技术审查。

受理后,各市环保局应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单位应组织专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有关要求,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情况逐一评审,对申请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后提出是否符合颁发许可证条件的意见,并起草许可证草案。许可证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证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

3.审批。

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集体审议和决策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颁发许可证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省环保厅委托各设区市环保局颁发的许可证,落款应为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并加盖审批专用章。

4.许可证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有关要求制作许可证。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见附件2、3和4)。

(三)加强档案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须加强对许可证审批档案的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报签单、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专家审查意见、技术支持单位技术审查意见、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以及受理、送达等证明材料。

(四)落实属地监管。

地方环保部门制订对许可证持有单位监管方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许可证持有单位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原则上每年至少对许可证持有单位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五)强化信息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通过本单位政府网站等途径,对许可证持有单位的有关信息进行公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许可证持有单位违法行为及处理等信息予以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下放承接。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此外,各地要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审批情况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抓紧开展审批,确保平稳过渡。本《通知》发布后,我厅将停止受理已委托的许可证审批事项。此前,已组织专家评审的、已正式受理的,仍由我厅负责审批。

(三)强化工作督导,做到放管结合。我厅将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帮助各地及时平稳开展该项工作。同时,将不定期对许可证审批行为及事后监管情况,对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对于违规审批的、监管不力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我厅将收回审批权限。受省环保厅委托颁发的许可证,各市级环保局应在发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复印件报省环保厅备案。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样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内容填写说明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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