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罚[2020]59号)
当事人: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
我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移送线索函,发现当事人编制的《杭州市建德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案涉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调取了书面证据。现已查明,当事人全称: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主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当事人于2019年8月与杭州建德**********有限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合同,为其杭州市建德市********************************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0年4月向当事人支付该项目咨询服务费用21500元整;当事人于2020年3月编制《杭州市建德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12月18日,我局组织专家对《杭州市建德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问题进行复核,发现该项目位于“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新安江-泷江分区外围保护地带,环评文件中项目拟建地址显示图与事实不符、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遗漏“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未按导则要求开展声环境影响分析等严重质量问题。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在编制该环评文件的过程中,套用《杭州市建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模版,部分内容与***环评文件中内容一致,编制过程中未按实际情况对相应数据进行修改,评价范围内遗漏“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也未按导则要求开展声环境影响分析。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
本局于2021年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环听告[2020]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贰佰叁拾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壹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区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缴纳罚款。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意见》(浙环函[2020]36号),如当事人因配合政府疫情管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可暂缓3个月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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