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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一男子无证拆卸处置废电池 一审获刑十个月

长丰县一70后男子王某某,为了谋利,在无证的情况下,仍租赁厂房拆卸废旧电池,后被群众举报查获。日前,长丰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厂房用于拆卸废旧电池。9月4日,长丰县环境监察大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称量发现,现场正在处置的废旧铅蓄电池总重39.22吨,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后的塑料外壳总重1.14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上述废弃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应对其从严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对被破坏的环境积极进行修复,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并主动缴纳罚金,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致歉,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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