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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擅自开工!涉嫌污染环境罪12人被刑拘!提醒大家开工厂的环保手续没有“捷径”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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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擅自开工,倾倒危废……

7月20日13时许,临沂市罗庄公安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接到罗庄环保分局移交线索称:在傅庄街道江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内一厂房中有人非法拆解、粉碎电路板,将清洗线路板废料的废水排放到渗坑中,严重污染环境。接到线索后,罗庄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食药环侦大队、特巡警大队、傅庄派出所民警赶赴该窝点。在现场民警看到该非法加工窝点在未报批任何环评及生产经营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且粉碎废旧线路板工序产生较大的粉尘污染。

经查,自2019年4月份以来,该生产窝点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昌、刘某博、王某友合伙经营,三人分别负责,分工明确。王某昌负责联系租院子,刘某博负责联系收购废旧线路板和卖货,王某友负责提供资金、技术。犯罪嫌疑人王某满管理十余人负责拆解电路板、线路板,犯罪嫌疑人徐某言、陈某永等3人负责日常管理,维修机器,买卖货物,犯罪嫌疑人周某德等2人负责电路板的打包压块、倾倒污泥、排放污水。后经罗庄环保分局鉴定,拆解加工的电路板、线路板为危险废物,倾倒在渗坑中的污泥中含有危险废物。

目前,王某昌,刘某博等9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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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擅自开工,粉尘污染……

以上不是个例,在7月17日下午4时许,联合执法人员在临张线蒋史汪二村附近,发现一废弃砖厂存在一非法石子加工厂,该企业在未报批任何环评及生产经营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且碎石工序产生较大的粉尘污染。联合执法人员当机立断,依法处理:

一、当场断水断电,进行取缔,共查获扣押铲车4辆,非法生产的原料和成品料共计4000余吨;

二、连夜传唤并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4人,依法刑事拘留3人

三、连夜对裸露在外的碎石进行了清运并进行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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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的定义是什么?

环办环评【2018】18号:“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开工的定义是什么?

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怎么罚?

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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