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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非法转移280桶工厂废油 广西一污染环境案开庭

7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经上级检察机关指定提起公诉的冯某生、石某斌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在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公开开庭。此案是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检察院指控,2017年春节,广东某地非法处理化工厂废弃原料人员联系被告人冯某生找地方存放工厂废油,被告人冯某生同意并收取“费用”4000元。随后,被告人冯某生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石某斌,承诺出售获利后可分成20%。被告人冯某生、石某斌共同落实存放工厂废油场地。

2017年3月6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冯某生通知广东籍非法人员使用货车运输280桶工厂废油到合浦县山口镇。后被告人冯某生、石某斌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溢措施情况下,将上述废油露天堆放于合浦县山口镇山角村委山角村公路边的桉树林内。

2018年6月13日,合浦县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到现场调查处理。被告人石某斌获悉后于当晚雇佣他人将115个桶工厂废油转移到公路旁的道班院内堆放,余下165桶工厂废油尚未转移。次日,合浦县环保局将280桶工厂废油全部查获。

经鉴定,上述工厂废油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在上述两地点堆放的工厂废油均发生不同程序的溢漏,致使土壤污染。经鉴定,受污染的土地具有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合浦县环保局在案发后将上述工厂废油及受污染的土地等危险废物共约139吨移送至专业环保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支付费用共559120元。检方认为,被告人冯某生、石某斌违反国家规定,与同案人排放、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本案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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