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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化工残液污染外地环境 湖南两化工厂负责人被判刑

化工厂将化工残留液交给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个人,再由其将化工厂生产废液拉到湖南衡山县、湘潭县、宁乡市、江西等地直接倾倒,严重污染当地环境。6月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据查,岳阳市云溪区天顺化工厂与岳阳市云溪区大洋溶剂化工厂在生产“噻唑”等过程中产生了化工残留液(即反应釜底残留物)。自2014年开始,天顺化工厂原股东郑某林、大洋溶剂化工厂经营者葛某湖等人将上述化工残留液交给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彭某保非法处置,彭某保又低价交给易某华、魏某等人处置,共处置化工厂生产废液近三百吨,牟利50余万元。处理方式为用货车将化工厂生产废液拉到湖南衡山县、湘潭县、宁乡市、江西等地直接倾倒,严重污染当地环境。大洋溶剂化工厂经营者葛某湖还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非法倾倒或焚烧,焚烧废渣共约7000公斤。上述化工残留液与废渣经过检测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院、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评估,本次事件环境损害造成:防止污染扩大的支出153328元、受污染土壤安全处置费用227800元、应急处置过程中投入的人力费用20610元,上述公私财产损失共计401738元。另产生其他事务性费用269815元,涉事危险废物(不含运至湘潭县中路铺镇的危险废物)需后续处置费用1009100元。

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彭某保等九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葛某湖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及其犯罪情节,判决彭某保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三万五千元不等,对刘某根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这是一起典型的跨境非法转移、处置化工危险废物案”。长沙中院指出,危险废物的处理依法应当由具有专门资质的机构予以处理。实践中一些化工生产企业在明知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情况下,为节省处置成本,往往将生产废物自行或委托他人以直接倾倒、掩埋或焚烧等方式处置。同时,为躲避生产地执法部门检查,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至其他地区,跨境甚至跨省处置,造成水体、土壤、空气的严重污染。跨境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属于破坏环境的恶性案件,本案对有关责任人员均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并按照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和情节分别量刑,对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起到了遏制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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