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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首例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5月28日,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在格尔木市柴达木监狱开庭审理。

2017年1月至8月,被告杨某某在青海省都兰县香日德镇察汗毛村租赁都兰宏升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大院内,分别采用混汞黄金提纯法和氰化法非法提炼黄金,在无保护措施的坑内排放未经处置的含汞废水20立方米,致使生产废水渗漏,并产生含氰化物废渣14.7吨。(汞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其毒性强,对于土壤、农作物、人体均有严重影响。)为及时检测危害物质并消除污染,都兰县环保局委托专业机构对该环境污染进行应急处置,产生费用298952.3元。2018年11月29日,格尔木市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某非法提炼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其土法炼金的行为造成周围环境污染,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杨某某赔偿环境污染处置应急费298952.3元;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庭审中,经检察机关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杨某某同意一次性赔付应急处置费,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

该案系青海省首例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在发现污染环境的事实后,向社会发出公告,在无其他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时,积极发挥了“补位”作用,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服务“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彰显了公益诉讼检察在保护生态环境领域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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