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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赣工信节能字〔2019〕1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促进全省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2018年第26号公告)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条  在江西省辖区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所申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来源、种类及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产品、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五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六条  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七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和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八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事业单位、企业法人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科技咨询机构;

(二)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和业务经验,近2年承担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等行业第三方服务任务不少于5项;

(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应包括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财会等专业人员;

(四)熟练掌握《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熟悉行业生产工艺流程;

(五)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规定,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守则、专家审议制度等;

(六)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七)与被评价企业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八)信用良好;

(九)具备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推荐条件的评价机构可以向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合格机构材料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价机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评价机构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从事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财会等相关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近两年承担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等相关行业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五)评价收费标准和测算依据及过程;

(六)有关管理制度和内控程序;

(七)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八)信用承诺书;

(九)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一年内);

(十)评价机构认为有助于推荐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合理确定评价机构,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无异议的机构发文向社会推荐,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推荐有效期为2年,评价机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经上报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独立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自主选择推荐的评价机构。

第十五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及数量、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统计报表;

(三)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四)产品适用的标准及生产工艺技术说明;

(五)本年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六)企业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

(七)工业固体废物外购协议和相关票据;

(八)企业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三)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要求;

(四)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来源、数量是否满足产品产量的需求;

(五)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六)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平衡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八)现场检查和核实企业生产过程与申报资料的一致性,以及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的真实性;

(九)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四)生产工艺技术描述;

(五)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

(六)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七)工业固体废物来源(自产、接收)、种类、数量及综合利用量、产品产量和综合利用产值,填报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数据审计表;

(八)工业固体废物物料平衡计算过程;

(九)评价项目内容判定结果;

(十)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送达被评价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评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西省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对上年度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上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于2月底前将评价机构工作总结和业绩报告报送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二条  通过评价的企业应按时填报本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情况,自季度终了1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季报表。若有重大工艺变动,应进行再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季度对本辖区内综合利用的企业名单、数量、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汇总,填报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情况汇总表以及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表,自季度终了20日内报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报告报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四条  切实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除其评价机构推荐名单: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或将评价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外包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或评价工作质量低劣的;

(四)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不按规定报告评价报告的、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的;

(五)连续两年未开展评价工作的;

(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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