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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固废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意见指出问题(以下统称“督察‘回头看’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的函》(中环督察函〔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决策部署,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重托,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将落实督察“回头看”问题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问题整改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切实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建设壮美广西,使八桂大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成为展现美丽形象的发力点,实现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

二、整改目标

全区各级各部门对督察“回头看”问题,必须主动认领、照单全收,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分步推进、扎实整改,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切实强化追究问责,力争一年内完成70%整改任务,两年内完成90%以上,其余需长期整改的问题分阶段推进、抓紧整改。坚持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确保环境问题整改到位。严格对照督察“回头看”问题,实行一事一策、挂图作战,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逐一明确整改目标、时限、措施,确保整改目标清晰具体、整改措施科学合理、整改推进高质高效。督察“回头看”问题经梳理后分为两部分共8类45个问题,分别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指出问题5类31个,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指出问题3类14个。其中,部分问题难以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个十条”相关要求时限完成整改的,要分类施策。如,南宁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须建设多座污水处理厂和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工程量大、工期长,2018年底前难以实现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的目标。对这一问题,南宁市要进一步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阶段目标及措施,加大投入,创新工作机制,尽快实现整改目标。又如,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和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的废渣处置问题,因处置量大、处置技术成熟度低等原因,无法在2020年底前完成。对类似问题,要以彻底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为目标,明确各阶段整改任务,分步扎实推进整改。同时,建立更加严格、科学的验收和销号制度,坚决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按质按量将督察“回头看”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全面完成“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约束性指标任务。到2020年,2015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的12个设区市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5%;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1.5%。长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分别达到100%和96%以上,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标准比例高于94.9%,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水体,完成国家规定的近岸海域水质保护目标。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3年下降1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79%,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0%。加强固体(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固体(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广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全区管辖面积的25%以上。

(三)完善生态建设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有序推进自治区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结合督察“回头看”问题整改工作,举一反三,以问题为导向,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严防问题反弹。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及考核机制,从根本上杜绝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现象。持续巩固齐抓共管大环保格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显著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需求。

(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着力做好增强新动能“加法”和淘汰落后产能“减法”,抓好“三去一降一补”,在去产能中优化产能,在降成本中增强实体经济活力。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推进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市场化退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结构发生积极转变,实现增长动力稳步转换,持续巩固经济稳中向好态势。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定不移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强化措施、整合力量,全力以赴把发现的问题整改好,想方设法把落后的工作赶上来,千方百计把深层次的矛盾解决掉,努力把广西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优势,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深入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负总责,强化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构建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考核动真格的工作格局。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考核机制。全面开展自治区级环境保护督察,将督察“回头看”问题整改情况作为自治区级督察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红线。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相关考核结果作为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在绩效考评中,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整改工作的跟踪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出现虚假整改、表面整改等情形的,从重扣分;在环境保护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考评结果降低一个等次。

(二)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13号)及自治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三年作战方案的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主要抓手,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重点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程。深化工地、道路扬尘综合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联治,推进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加强科技支撑,依法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一河一策”、“一湾一策”,以“治差水、保好水”为原则,扎实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大力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开展漓江等重点流域、良好湖泊优良水体保护,推进未稳定达标的南流江、九洲江、下雷河、钦江等流域以及茅尾海、廉州湾、防城港东西湾等海域的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广西北部湾沿海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

3.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严格管控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加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和整治,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分解落实减排指标和措施。重点实施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工程、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管控工程。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环境问题为突破口,以城乡污水、垃圾、固体废弃物、农业面源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为重点,结合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美丽广西”乡村建设、脱贫攻坚等工作,加强整体布局,明确目标,选准项目,分期分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三)全面推动绿色发展,补齐生态环境保护短板。

1.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尊重自然规律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科学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发展、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科学有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实施全域全类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2.全面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各职能部门要从产业政策、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明确部门的鉴定标准。由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依法依规推动我区落后产能有序退出。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行业准入标准,切实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巩固取缔“地条钢”工作成果,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坚持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

3.持续开展“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持续推进全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到2020年完成264个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全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继续做好已建成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通过增加管网覆盖面积、提高管网密度等措施提高污水处理率。组织开展“幸福乡村”建设,巩固“清洁乡村”“生态乡村”“宜居乡村”活动成果,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和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以建设美丽宜居幸福乡村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实施“六大行动”(即“清洁乡村”巩固行动、“厕所革命”推进行动、污水治理推进行动、乡村风貌提升行动、规划管控提升行动、长效机制提升行动),重点推进“三治理”(即农村垃圾治理、农村厕污治理和乡村风貌治理),持续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4.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广西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强机制建设,明确领导机构、工作机制、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协调解决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将环境污染防治、石漠化治理、土地整治等相关资金投入到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中,改变各自为战的工作格局,把山水林田湖草当作生命共同体来推进。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机制,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建设,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运作,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四)竭力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1.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监管和安全处置。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违法行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理顺和简化工作程序,为案件侦破、废物检测鉴别和快速处置提供有效保障。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改革精神,强化进口废物环境管理,严厉查处倒卖、非法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2.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在全区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248个专项整治任务;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432个专项整治任务。

3.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全面落实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强化陆海水域养殖污染管控。严格实施海洋生态红线控制管理,规范海域开发管理,海域海岛资源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强化水环境整治,沿海各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全面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

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通过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发展绿肥种植,利用生物固氮提升土壤养分,利用秸秆还田改善土壤结构。全面落实《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就地就近消纳畜禽养殖废弃物,减少化肥施用。力争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5.强化城市黑臭水体及污水垃圾治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依法取缔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加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在确保无新增黑臭水体基础上,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多种手段,逐步消除黑臭水体,确保到2020年,全区14个设区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到2020年,全区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总体分别达到85%、95%左右。对已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提标改造工作,确保到2020年全区14个设区市本级已有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完成提标改造,南宁、桂林、北海、防城港、钦州和玉林等市辖区范围内的县(市、区)已有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完成提标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逐步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大幅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继续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到2020年底前设区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南宁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设区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达到50%以上;现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进一步完善;设区市餐厨垃圾回收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形成。

(五)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完善长效治理机制。

组织实施《广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到2020年,构建起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制度构成的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广西特色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1.推进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部署,按要求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自治区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构建起条块结合、指挥顺畅、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新型环境保护监管体制。

2.健全生态环境监管机制。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强化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逐步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评价结果,实施针对性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国家标准,建立严于国家标准的生态环保标准体系。分阶段、分行业按期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面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3.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通过第三方治理等多种模式参与治理,放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限,培育壮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支持绿色信贷,健全绿色担保机制,探索开展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探索建立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对年度大气、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显著,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设区市予以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及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等相关工作。不折不扣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各项促进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4.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探索九洲江流域跨省区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加快推进自治区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一步做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考评工作,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争取将更多市、县(市、区)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范围,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研究探索多样化筹资渠道。进一步统筹整合国家、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等方面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明确使用投向,提高使用效率,健全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5.健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引导和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市场化治污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第三方运营,完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治理模式。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拓展参与渠道,引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继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自治区主席陈武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整改督导组、责任追究组、宣传报道组,协调推进整改工作。督察“回头看”问题涉及到的市、县(市、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成专门机构抓落实,层层明确责任、传导压力,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开会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领导小组每两个月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遇到重要问题或需要紧急研究的情况,立即组织集体研究。

(二)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积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城乡污水垃圾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加大治污投入,改造治污工艺和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强化环境监管职能;结合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应急机构能力建设,加快实现生态环境监管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严禁“一刀切”。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要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按照污染防控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要出台并细化防止“一刀切”的有效监督措施,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影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五)严格督办验收。建立自治区领导分片督办、自治区级环保督察、区直部门督导和市、县两级政府自查相结合的多级督办机制,自上而下全面加强整改工作督办,挂图作战、建账督办。同时严格验收标准和程序,完善验收、销号制度,制定整改工作验收、销号办法,层层把关,杜绝书面验收、纸面销号。围绕督察“回头看”问题,全面制定督导检查和整改验收工作方案,进行分类整改、分类验收。各设区市、自治区有关单位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整改任务,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逐条细化整改措施,在本方案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月调度整改进展,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公开一个,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整改任务。

(六)严肃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责任追究组牵头负责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开展责任追究,逐一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落实责任追究,并公开处理结果。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指出的其他突出问题,视情况开展调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依规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对在整改工作中进度严重滞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或存在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强化信息公开。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一台一报一网”开设整改专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整改成效,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和单位,通过媒体报道等形式予以曝光,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监督作用,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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