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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关于废酸废碱危险废物可否纳入企业污水处理系统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关于废酸废碱危险废物可否纳入企业污水处理系统的问题给予回复,详情如下:

关于废酸废碱危险废物可否纳入企业污水处理系统的回复

来信: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酸洗产生的废酸液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废酸HW34,废物代码900-300-34。碱洗产生的废碱液危废类别为废碱HW35,废物代码900-352-35。 按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2 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建设符合标准的专门设施和场所妥善保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示牌,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或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处置。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 一企业自身生产过程中使用酸碱进行酸洗碱洗,产生废酸废碱,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废酸PH<2,废碱PH>12.5,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请问这种废酸、废碱能不能企业自行中和处理或者进入企业自有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回复:

你公司生产的废酸、废碱可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但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需严格按照环评文件要求,确保处理处置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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