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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 | 危废在工厂内储存期限有多长?

1.危险废物在工厂内储存期限是否有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您咨询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问题,现行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地方环保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一般要求一年期限,如有特殊情况,应在年度管理计划中如实申报。

2.已经豁免的危险废物900-451-14,可以直接卖给废品回收站吗?

答:900-451-13(采用破碎分选回收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是部分环节在满足豁免条件的前提下豁免。其他环节或不满足豁免条件的环节,均须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交给一般的废品回收站处理,必须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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