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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非法倾倒近万吨危废 23人被判赔超4000万元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3·14”非法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广东省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等23名被告赔偿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和象州县三地环境损害直接经济损失、生态修复和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4094.98万元,并限期通过《广西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据了解,该案系最高检、公安部和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起,广东省茂名籍的刘某义为获取非法利益,主动联系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山市板芙镇实大润滑油调和加工厂、刘某、黄某添、黄某顺、刘某滨、关某平、冯某明等企业和个人,要求上述企业或个人将废酸油渣交由其处置。上述企业或个人在明知刘某义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产生或控制的废酸油渣交给刘某义处置,并支付远低于市场价的处置费给刘某义。

刘某义在获得上述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废酸油渣后,交给韦某文、韦某榜、柯某水处理,然后通过“货车帮”平台发布货运信息,将废酸油渣转移至来宾市武宣、象州、兴宾三地的8个污染点,然后由韦某榜、韦某林等人组织堆放、倾倒及填埋。

案发后,刘某、刘某义、韦某榜、柯某水、韦某文等17名被告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5年至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6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万元至3000元不等。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本次事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判定来宾市武宣、象州和兴宾三地堆放、倾倒及填埋点的固体废物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当地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废酸油渣总量为9545.61吨,污染土总量为3339.99吨,合计12885.6吨,总计造成经济损失4094.98万元。

来宾中院认为,各被告的行为,对武宣、象州和兴宾三地造成了实质的污染和潜在的危险,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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