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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工业、建筑、医疗、危险废物禁止混入生活垃圾

8月31日,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结合太原实际,规定了生活垃圾将分四类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该《条例》报请省人大批准后正式实施。

《条例》中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是指将生活垃圾按照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处理的要求进行分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固体废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三)易腐垃圾,是指在普通存放条件下容易腐烂变质的有机物固体废物;(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其中,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应当分别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家具、废旧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放置于指定区域;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条例》中也对一些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比如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未将家具、废旧电器等垃圾投放到指定区域的;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等行为,太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一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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