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网 | 危废江湖
当前位置:危废网 | 危废江湖 > 分省资讯 > 正文

广西:倾倒60余吨废弃物!灵山第一起跨省环境污染案2人获刑

近日,由灵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业、俞某波污染环境案宣判,陈某业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俞某波被判处有期徒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4月27日下午,有群众向灵山县环境保护局举报有人在灵山县武利工业园区非法倾倒、填埋不明固体废弃物。灵山县环境保护局赶赴现场查看,发现现场除了十几袋不明固体废弃物,其余部分已被填埋,填埋场地已被整平。

后对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取样,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两被告人在灵山县武利工业园倾倒、填埋的固体废弃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中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即是危险废物。随后,灵山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陈某业、俞某波立案侦查。

灵山县检察院向灵山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7年3月,广东省珠海市某工程塑料公司计采部的陈某璇联系被告人陈某业,承诺给74160元的处理费让被告人陈某业帮忙处理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固体废弃物,陈某业在明知道无处理固体废弃物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联系俞某波雇佣司机先后于2017年4月15日、18日从广东省珠海市某工程塑料公司仓库运走两车共计62.88吨的固体废弃物,拉回到灵山县武利工业园,被告人俞某波将这些固体废弃物就地倾倒、填埋。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波积极配合、协助灵山县环境保护局妥善处理这些固体废弃物。

灵山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业为牟利伙同被告人俞某波违法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62.88吨,构成污染环境罪,逐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该案系灵山县检察院起诉的第一起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使本罪从之前要求需要造成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的结果的结果犯,变为只要满足污染环境情节严重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的行为犯,大大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更是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可见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

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文件明确将污染环境犯罪列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使用中“严”的对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决不允许任何人及任何组织肆意破坏生态环境,遇到此类案件绝不手软。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危废网 | 危废江湖 » 广西:倾倒60余吨废弃物!灵山第一起跨省环境污染案2人获刑

赞 (0)
分享到:更多 ()

评论 0

评论前必须登录!

登陆 注册
知道创宇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