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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违反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构成污染环境

某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废物处置中心)是具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企业,其许可经营项目为本市范围内医药废物、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感光材料废物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

2011年至2014年4月期间,废物处置中心法定代表人暨被告人施某指使、授意或同意其下属经营管理人员,将该中心收集应由该中心处置的危险废物交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从中牟利,共计处置工业废水、医疗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危险废物等5950余吨。其中,部分危险废物被随意倾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废物处置中心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施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属经营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本案相关犯罪情节,判决被告单位废物处置中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被告人施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与其所犯行贿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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