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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文进一步细化要求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近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细化要求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落实企业和环保部门责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转移相关规定要求,省环保厅对危险废物转移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推进危废精细化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贮存、安全利用处置。要配套危废专用称量工具,如实记录台帐,按月申报登记,确保危废出入库、厂均有记录可查并落实责任人;认真填写转移联单,执行转移前报告制度。要将危废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确保将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

运输单位要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确保危险废物运输环节环境安全。装运危险废物时,要确保所用车辆与联单所载信息一致,检查包装及所附标识是否完整,核实危险废物是否与转移联单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拒运,并上报所在地环保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对入厂危险废物进行认真核验,确保所接收危险废物与联单一致。如不一致应拒收,并上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接收的危险废物,要认真履行出入库手续,落实责任人,确保全程可追溯。

各市县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按要求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认真执行沿途告知制度,定期对转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和GPS运行轨迹抽查。

二、明确危废跨省处理原则,严格防范运输风险

坚持就近处置原则。我省企业产废应主要在省内实现集中安全处置利用,省内无法利用、处置或省内利用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要的危险废物,可以跨省转移。

坚持资源化优先原则。能以综合利用方式处理的危险废物,尽量避免采用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方式处理。

坚持严格防控环境风险原则。除国家指定处置任务外,须以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方式进行处理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应跨省移入。只能转移到省外处理以及省外利用方式优于省内企业的危险废物,在落实产废单位和属地环保部门押运、运输、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跨省转移。废物成分不明、含有氰化物等剧毒物质、重金属(汞、砷、铅、铬、镉等)含量较高的危险废物,以及废酸、废碱、废乳化液等综合利用价值不高但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危险废物,不应移入我省。

坚持优先满足省内需要原则。持有我省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要首先满足省内危险废物处理需要,在此基础上许可能力尚有富余的,可以适当接受省外危废,每年接受省外危废物的量不应超过批准经营能力的三分之一。

三、加强危废转移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行为

各市县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做好辖区内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环境安全。要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企业危险废物暂存、装运、出厂、入库和处置等环节进行检查。要将日常检查与规范化管理考核相结合,对不能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管理危险废物的企业,要在规范化管理考核中扣分或直接判为不合格。要扩大危险废物管理的覆盖面,尽可能将所有产废单位纳入管理视野,做到产废就进行申报登记并按要求履行危废管理程序。

要强化危废跨省转移监管。地方环保部门须以更严的标准对危险废物出入库、装卸车、出入厂过程进行监督,转移批次较多的,每周至少现场监督一次。移出/到达每一车危险废物,企业均要对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车号及司机留存影像资料,连同转移联单对应联、GPS运行轨迹和时间,按时向所在地市环保局提交。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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