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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经验分析

美国

美国历来相当重视环境管理方面的工作,针对废旧电池立法涉及联邦、州及地方3个层面,其中《资源保护和再生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从联邦法规角度,采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电池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监管;《含汞电池和充电电池管理法》(简称“联邦电池法”),该法主要针对废旧二次电池的生产、收集、运输、贮存等过程提出相应技术规范,同时明确了有利于后期回收利用的标识规定。美国国际电池协会制定了采用押金制度促使消费者主动上交废旧电池电池产品的管理法。

同时美国政府推动建立电池回收利用网络,采取附加环境费的方式,由消费者购买电池时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和电池生产企业出资一部分回收费,作为产品报废回收的资金支持,同时废旧电池回收企业以协议价将提纯的原材料卖给电池生产企业,此种模式既能让电池生产企业很好的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又保证了废旧电池回收企业的利润,落实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日本

日本是在废电池回收利用方面做的较好的国家,同时,日本健全的循环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体系,也为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提供了良好规范。从1994年10月起,日本电池生产厂商就开始采用了电池收回计划建立起“电池生产销售-回收-再生处理”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这种回收再利用系统是建立在每一位厂家自愿努力的基础上。零售商家、汽车销售商和加油站免费从消费者那里回收废旧电池。电池遵循与其分布路线相反的方向,由回收公司进行分解。

欧盟

自1990年开始,欧洲的车厂已开始强调在汽车中使用可回收的材质及零组件的再利用,2000年欧盟通过2000/53/EC《关于废弃汽车的技术指令》(即ELV指令)。目标在于建立收集、处理、再利用的机制,鼓励将废弃汽车的部件重复利用,减少汽车产品对环境的破坏,并致力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以及能源节约。欧盟2006/66/EC 电池指令与电池回收直接相关,该指令涉及所有种类的电池,并要求汽车电池生产商应建立汽车废旧电池回收体系。欧盟从 2008 年开始强制回收废旧电池,回收费用则由生产厂家来负担。

以欧盟中在电池回收领域较为成熟的德国为例。德国已建立较完善的回收利用法律制度,依据欧盟和德国关于电池回收法规的规定:在德国,电池生产和进口商必须在政府登记;经销商要组织收回机制,配合生产企业向消费者介绍在哪儿能免费回收电池;最终用户有义务将废旧电池交给指定的回收机构。其次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得到落实和建立了完善电池回收体系,并且开展动力电池回收不同技术路径的比较。比如德国环境部资助了两个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示范项目(LiBRi项目和LithoRec项目),分别用火法冶金和湿法冶金两种技术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资源化利用,对比不同技术的回收利用效果。然后采用生命周期分析法(LCA)对回收动力电池的环境影响和经济效益等进行了评估。

总结

通过对比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废旧电池回收利用的现状可以看到,这些国家拥有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和完整便利的废旧电池回收网络、先进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他们的电池生产企业能够承担主要责任,能够对动力电池进行有效地回收利用。

虽然我国制定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法规,而我国针对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领域,只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有关系。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缺乏专业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也处于相对落后的位置。同时缺乏回收利用企业准入条件和管理体系,这些都制约着动力电池有效回收利用。因此很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已经处于重要时期,需要加快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的规划和布局,尽快出台相关回收利用的法规和技术标准,构建完善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解决动力电池废弃后所带来的潜在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以支持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以及可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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