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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北京利豪珈源建材公司被处罚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发布的房环保罚字[2018]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利豪珈源建材有限公司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罚款1万元。

房环保罚字[2018]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4 月 8日,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利豪珈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水泥制品加工,主要产品是厨房通风管道,年产量约 1 万根,你公司维修和保养生产设备的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 HW08 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现场贮存量约 0.05 吨,年产生量约 0.2 吨。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已建成,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决定对北京利豪珈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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