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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保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面则是《管理办法》的文字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有关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激励支持的意见》(闽政办[2017] 1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对《福建省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建[2016]3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14日
附件:福建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各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升危废处置利用率,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 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省级引导、地方为主、  突出重点、强化提升、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环保厅负责资金的分配、下达和监督检查,指导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审核并提出专项资金预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  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市级环保、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积极推动建设项目,并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监督检查、绩效自评、项目储备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绩效自评情况以及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情况,报送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改、扩)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规模化项目,具体包括:

(一)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

(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

(三)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项目;

(四)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

(五)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医疗废物处置项目;

(六)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危废处置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各地重点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情况两类因素,统筹分配至相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包括厦门)。当年度没有危废工程包项目的地区不参与分配专项资金。

因素指标权重设置如下:

(一)重点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情况占80%权重。资金按照各市(区)重点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的类别、数量加权占全省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情况占20%权重。资金按照各市(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排名得分占全省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在上述基础,对南平、三明、龙岩、宁德4个山区市,予以倾斜支持,综合补偿系数提高20%。

各类补偿系数设置如下:

(一)综合处置类、飞灰填埋类、水泥窑协同处置类、工业园区配套类、综合利用或医疗废物处置类五种重点危险废物处置项目,补偿系数依次为1: 0.5: 0.3: 0.3: 0.3. 为鼓励综合处置类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对综合处置类项目年处置能力大于5万吨的,予以适当倾斜,补偿系数提高20%;年处置能力大于3万吨且小于5万吨的,补偿系数不变;年处置能力小于3万吨的,补偿系数降低20%。

(二)各市(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情况基础得分1分,为调动各地积极性,倾斜奖励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成效显著的地区,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95%且全省排名前3名的得分上浮20%,得1.2分; 全省排名后3名或处置利用率低于80%的得分降低20%,  得0, 8分。

用数学公式表示为:

其中Ci的公式表示为:

式中: Fi—-i 市(区)可获得的年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补助资金
F—省级年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补助资金总额
Ci—-i市(区)的综合补偿系数
Ai—-i市(区)的重点危险废物处置项目补偿系数
Ti—-i市(区)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得分
Mi—-i市(区)的山区市补偿系数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省环保厅于每年10月15日前,负责审核各市(区)上报辖区当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及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年度结束后,于第二年2月底前,提出当年资金正式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的70%提前下达到设区市。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专项转移支付全部下达到市级财政、环保部门。

第八条  专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省环保厅负责设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年度绩效目标,对绩效主要指标实施动态监控,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
要依据。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31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福建省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建[2016] 34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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