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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一企业排放有毒危废 判7个月

       5月7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件,鹤壁市某电器厂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1月份,宋某在无任何环境保护设备和措施的情况下,从事电镀加工业务,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水等危险废物直接排入水体,后被鹤壁市环保局查处。其间,宋某为其他合作企业加工电镀件收入近4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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