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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首都师范大学被罚款2万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8〕42号行政处罚公示,首都师范大学因违反国家固体废物防治法,被罚款2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8〕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3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首都师范大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的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实验楼106、108实验室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室废液、废试剂瓶、废胶皮手套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临时存放处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首都师范大学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贰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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