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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有人竟焚烧电子垃圾提炼金属锭 严重污染环境获刑

为牟取暴利,江西省兴国县二名被告人在未经行政许可且无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焚烧电子垃圾提炼金属锭,严重污染环境。近日,经兴国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荣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黄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查,2015年初,被告人邱某荣听说焚烧电子垃圾提炼铜等金属有较高利润,遂邀集被告人黄某华及郑某、王某等人合伙建设垃圾焚烧场,并与兴国县某村吕某签订租地协议,然后建造了用于焚烧电路板等电子垃圾的厂房、设备。

2015年6月,被告人邱某荣经人介绍联系了“光头”(另案处理),然后以13万元/月的租金将垃圾焚烧场租给“光头”焚烧电子垃圾提炼金属锭,因设备不完善,焚烧两天后停工。2016年10月,邱某荣再次经人介绍联系了某汕头老板(另案处理),双方约定邱某荣将该垃圾焚烧场以15万元/月的租金租给某汕头老板焚烧电子垃圾。2016年11月15日左右,某汕头老板将两车电子垃圾运送至该垃圾焚烧场,进行焚烧提炼金属锭。

2016年11月28日下午,环保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垃圾焚烧场进行查处,现场扣押提炼好的金属锭125块(重3.8吨),扣押废旧电路板、废旧电子元件等电子垃圾1堆(重7.89吨),以及焚烧后产生的废渣、粉尘一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该3.8吨金属锭及7.89吨电子垃圾均属危险废物。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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