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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 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固体废物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环境保护厅《关于厅机关部分处室职能职责调整的通知》(川环发[2016]22 号)中职责划分和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厅土壤环境管理处承担固体废物与危险化学品行政管理工作,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承担技术支撑工作。为此,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环保保护厅反馈。

联系人:环境保护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侯爱忠

028-80589065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固体废物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情况审核等固体废物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环境保护厅土壤环境管理处(以下简称“土壤处”)和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简称“省固管中心”)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按照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协调一致、合作联动、信息共享的原则,共同推进全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关于厅机关部分处室职能职责调整的通知》(川环发[2016] 22 号)中的职责划分和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土壤处承担行政管理工作,省固管中心承担技术支撑工作。

土壤处负责固体废物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监管、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危险) 废物跨省转移、电子废物、固体废物进口等污染防治行政管理工作。

省固管中心负责固体废物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包括: 承担固体废物与危险化学品相关行政审批的技术审核等工作; 负责固体废物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档案及数据库建立、申报登记、危险废物鉴别、国际履约等专业技术工作; 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审核; 负责固体废物与危险化学品技术培训; 协助开展现场检查、监督管理、督查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

第五条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可分为首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许可证变更、许可证重新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前许可证申请、许可证补办等几种情形。

第六条 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受理(3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和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对申报材料(包括证明材料) 进行情况核实,提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 由申请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将申报材料转环境保护厅土壤处进行形式审查,填写委托移交单将申报材料转至省固管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原因,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技术审查(30个工作日内)。省固管中心负责技术审查工作。省固管中心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报材料、对经营设施及生产作业现场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单位按照专家意见完成整改后,县(市、区)和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对实际整改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后,将整改情况逐级报送环境保护厅。省固管中心对整改情况组织复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整改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总体评估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报送环境保护厅(技术审查时间不包含企业整改时间、技术审查期间出现投拆举报的处理时间)。

土壤处派员参加现场核查。

(三) 集体审议(7个工作日内)。根据省固管中心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土壤处召开处务会组织集体审议,必要时征求厅有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四) 公示(8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土壤处负责在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对申请项目的主要情况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通过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五) 审批(5个工作日内)。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土壤处会同省固管中心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根据技术审查、集体审议及公示情况,土壤处提出书面建议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批。

(六)核发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环境保护厅制作许可证,通过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向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在环境保护厅网站上进行公告;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通过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许可证到期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如需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仅涉及原许可内容不变的情况),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环境保护厅提出到期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逾期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许可证到期延续工作程序同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许可证变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环境保护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3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和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情况核实,提出是否同意申报的由申请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意见;

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将申报材料转环境保护厅; 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原因,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7个工作日内)。环境保护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土壤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召开处务会组织集体审议,必要时征求厅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同意变更或不予变更的书面审查意见。

(三) 审批(5个工作日内)。土壤处提出同意变更或不予变更的书面建议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批。

(四) 核发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环境保护厅制作许可证,通过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向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在环境保护厅网站上进行公告;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通过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工作程序同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环保“三同时”验收前许可证申请。凡属新建、扩建、改建、搬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环保设施调试或投入运行前须向环境保护厅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因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按期完成验收的,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 个工作日前,向环境保护厅提出到期延续的申请。

环保“三同时”验收前许可证申请工作程序同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 个工作日前,向环境保护厅提出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一条 许可证补办。经营许可证发生遗失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立即向环境保护厅报告,并在省级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于公告30 日后的一个月内持遗失声明公告到环境保护厅补办许可证。工作程序如下:

(一) 申请受理(3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向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将申报材料转环境保护厅; 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原因,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 审查(7个工作日内)。环境保护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土壤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召开处务会组织集体审议,必要时征求厅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同意补办或不予补办的书面审查意见。

(三) 审批(5个工作日内)。土壤处提出同意补办或不同意补办的书面建议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批。

(四) 补发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环境保护厅制作许可证,通过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向申请单位补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在环境保护厅网站上进行公告;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通过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许可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且申请延期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应符合经营许可证要求;

(二)申请单位应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包装工具、贮存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贮存条件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确保危险废物安全贮存;

(三)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

(四) 申请延期贮存的废物不是医疗废物或剧毒、易燃易爆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

(五)提出申请时限为贮存期限届满40 个工作日前。

第十四条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许可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3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和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情况核实,提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 由申请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将申报材料转环境保护厅土壤处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委托移交单将申报材料转至省固管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原因,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技术审查(20个工作日内)。省固管中心负责技术审查工作。省固管中心组织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贮存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 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移送环境保护厅(技术审查时间不包含企业整改时间、技术审查期间出现投拆举报的处理时间)。

土壤处派员参加现场核查。

(三) 集体审议(7个工作日内)。根据省固管中心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土壤处召开处务会组织集体审议,必要时征求厅有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四) 审批(5个工作日内)。土壤处提出同意延期或不予延期贮存的书面建议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批。

(五) 批复(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环境保护厅出具正式批复文件,申请单位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通过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 固体(危险) 废物跨省转移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固体(危险) 废物跨省移出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3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和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情况核实,提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 由申请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将申报材料转环境保护厅土壤处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转送省固管中心,委托其进行技术审查; 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原因,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 审查(7个工作日内)。省固管中心负责对申请转移单位进行资料审查。对转移数量较大的,省固管中心会同土壤处与所在地市(州)、县(市、区) 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省固管中心提出同意或不予同意转移的技术审查意见,送环境保护厅。

(三)征询意见。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厅负责向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发函征求是否同意转移计划的意见; 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意见,向申请单位复函。

(四) 审批(5个工作日内)。土壤处根据审查意见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回复意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跨省转出的书面建议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批。

(五) 批复(5个工作日内)。环境保护厅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并在厅网站上进行公告,申请单位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同意跨省转出的,环境保护厅负责函告危险废物运输途经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六条 固体(危险) 废物跨省移入工作程序如下:

收到产废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固体(危险) 废物转移商榷函后,土壤处进行初审登记后转送省固管中心。省固管中心负责对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处置能力等进行核查,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送环境保护厅。根据审核结果,环境保护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接受决定,函复产废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四章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程序如下:

(一) 申报(5个工作日内)。市(州)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情况审核文件至环境保护厅,土壤处对文件进行登记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将文件转省固管中心进行技术审核。

(二)技术审核(20个工作日内)。省固管中心负责技术审查工作,通过数据系统比对、书面审核、实地核查、交叉审查、第三方专业审核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拆解规范性、拆解处理数量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市(州)环境保护部门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三)公示(10个工作日内)。省固管中心通过技术审核,草拟公示文件,送土壤处会签并经厅领导审签同意后在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对申报文件的主要情况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上报。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土壤处会同省固管中心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省固管中心草拟上报文件、填写拆解处理情况表送土壤处会签并报厅领导审签,在每季度末前将上季度审核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转移企业申办固体(危险) 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试行期间,如有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不一致,以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工作机制和程序的通知》(川环办函[2014] 114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 申报及证明材料的说明

附件

申报及证明材料的说明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一) 许可证首次申请材料

1.申请企业填写《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有县(市、区)、市(州) 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签字盖章)。

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 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 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 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 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 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 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文字说明。

(2) 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清单、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 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地面防渗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报告。

(4) 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水文等勘察结果或相关证明材料。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符合国家或经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项目的立项批复、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如是进行土地或厂房租凭的,应提供租赁合同)。

(3) 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4) 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 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

(5) 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对填埋设施,应提供填埋设施的施工记录和监理记录、施工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文件; 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和专家意见; 填埋场运行期间和封场后环境管理方案。

(6) 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计划)。

(7) 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新建项目应提供委托监测协议等相关材料)。

(8) 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气含量等证明材料。

(9) 分析实验仪器的清单、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可附在应急预案中)。

(11)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 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条件、安全设计专篇审查意见以及“三同时”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

(14)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设计备案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地面防渗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报告。

(15)若申请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处置,需提供委外处置协议以及委托处置单位资质。

(1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 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 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危险废物分析方案/制度。

(2) 安保措施。

(3) 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4) 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

(5) 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危险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

(7) 人员培训制度。

(8) 环境监测制度。如环境监测方案以及备案意见、委托监测协议等。

(9) 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非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证明材料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2) 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3) 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9.如申请类别有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的,须提供与行业管理要求对照说明材料。如:

对从事含多氯联苯废物和含汞废物利用处置的申请单位,应当核查是否符合《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废氯化汞触媒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等相关要求; 从事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核查是否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等相关要求。

(二) 许可证到期延续申请材料

1.《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有县(市、区)、市(州) 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签字盖章)。

2.按照“许可证首次申请材料”中2和3条款的要求,提供有关技术人员以及运输工具相关证明材料。

3.原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4.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置数量、移出数量及去向、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环境监测措施落实及信息公开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违法处罚情况等详细内容; 若有行业环境管理要求,则一并提供相关落实情况。

5.经营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监测频次符合要求; 有监测结论的水、气、声、土壤监测报告)。

6.经营情况月报统计表,二次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统计表;

7.环境监测方案以及备案意见;

8.应急预案及备案意见,并附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照片等;

9.持证期间未能完成验收的,应提供试运行计划落实情况、未能完成验收情况说明及原环评审批部门的审查意见。

10.单位现状照片电子档(包括厂容厂貌、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

11.动态管理系统申报情况(含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视频监控、月报制度等,换证时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12.其他材料(未按时申请换证的情况说明、持证期间未经营的情况说明、整改材料以及与首次申请有变化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

(三) 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

如法定代表人、法人名称或注册地址(不包含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变更》一式三份(有县(市、区)、市(州) 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签字盖章)。

2.原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3.根据变更情况提供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适用等材料。重新注册公司或公司买卖、转让等,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法院判决书、资产转让材料等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三同时”验收前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需提交许可证首次申请规定的除试运行报告、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材料之外的所有资料。

2.新建成且未验收项目需提供的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计划)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内容对照表,环境(安全、卫生、环保) 防护距离内搬迁情况,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2)具备试运行条件的证明材料。安全、消防、危化品管理等方面的手续完善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前期预处理、处置利用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完善情况。

(3)试运行计划。

a:应载明试运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经营类别、经营规模以及利用处置方案;试运行期间监测工作计划(监测因子、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

b:试运行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点,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及二次废物),环保设施运行保障措施。

c:试运行期间的各项管理制度。根据环评报告要求,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

d: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环境突发事故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五)许可证补办申请材料

1.《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补办)》一式三份。

2.省级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原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若遗失许可证正、副本中其中一本,需提交另一本的原件。

5.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六)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许可的申请材料

1.《四川省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一式三份(有县(市、区)、市(州) 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签字盖章)。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4.贮存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

(七)相关要求

1.规范材料要求。申请材料报送环境保护厅2份、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各1份。申请材料用A4 纸双面打印,根据材料清单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环评报告书(表) 单独装订。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在现场核查时核对原件。

2.严格报送程序。县(市、区)、市(州)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企业的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告知申请企业通过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报送有关材料;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应通过党政内网将申请转报环境保护厅。

二、固体(危险) 废物跨省移出申请材料

(一)固体(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跨省转移固体(危险) 废物的申请报告。

(二)县(市、区)、市(州)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主要包含废物名称、类别、数量、处理处置方式、转移有效期等)。

(三)产危单位填写的《四川省固体(危险) 废物跨省转移实施方案》(三方盖章)。

(四) 废物产生、运输、接受单位营业执照、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承运人员的资质和证件、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产废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委托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包含废物名称、类别(含八位码)、数量、处理处置方式、执行期限,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产废单位与运输单位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包含废物名称、类别、数量、执行期限,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运输车辆、废物、包装物照片(不同种类的各一张)、运输路线图(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 以及驾驶员、押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七)运输单位应急预案(明确产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

(八) 危险废物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危废网 | 危废江湖 » 四川发布《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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