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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保障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的通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保障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省安委办、省审改办关于公布辽宁省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辽安委办〔2017〕98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危险废物的监管,保障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危险废物安全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危险废物环境敏感性强,贮存及利用处置安全要求高,如有不慎,易引发安全事故并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各市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安全问题,认真落实辽安委办〔2017〕98号文件规定的权责事项,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固废管理和执法监管部门具体落实的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与安监部门沟通协作,定期进行研究和部署,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安全。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责的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和保障体系。企业要以有效防控风险保障危险废物安全为核心,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和保障体系,将责任细化分解到每个岗位、每名员工,建立层层负责的监督管理制度。企业要优先采用技术先进性强、安全生产系数高、污染物排放水平低的技术路线和装备,及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切实保障设备完好率,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风险。要认真落实国家及地方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强人员培训,明确操作规程,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一线生产人员的防护,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过程的安全。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要求,编制并定期修订应急预案,备齐备足应急物资,按要求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提高应对处置紧急情况和事故的能力。

三、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各市要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全面监管责任,既管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又管利用处置过程的生产安全。要层层分解危险废物安全监管责任,将其落实到每一个网格的具体执法人员,并将专项执法检查、定期抽查和双随机检查融为一体,切实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现场监管。要进一步完善机制,以保障危险废物安全为中心,建立环保、安监部门联合巡查、执法工作机制,并定期通报信息,形成推进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的合力。要以保证安全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底线,对影响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的问题“零容忍”,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书面留痕,该通报的要及时通报安监部门,依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处罚。要组织企业定期开展危险废物贮存和利用处置安全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四、加强对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省环保厅在审核企业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将加强对企业保障危废利用处置过程安全和危废暂存库安全情况的审核,申证企业须提供已履行安监、消防手续的证明材料。专家现场论证环节,要有当地安监部门人员或安全生产专家参与检查和论证。市环保局在出具企业预审和监管情况材料时,要对申证企业危险废物安全贮存利用处置的现实能力和过往表现进行专门核实报告。对未取得安监和消防部门要求的审批、备案、验收、核准手续,未获得专家对其保障安全生产能力认可的,不予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省环保厅为企业核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后,各市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措施。截至目前,持省厅发放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各市、县环保部门在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废矿物油等收集许可证时,也要加强对企业保障危险废物安全情况的审核和监管。

五、开展企业危险废物安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各市每年上下半年要各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一次以保障安全为重点内容的专项检查。2018年上半年检查要于春节前完成,并于2月11日前报送检查总结,下半年检查总结要于10月25日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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