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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未设置危废识别标志,福州一沥青混凝土公司被惩处!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7日,福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但在该公司厂区内重油罐附近有3个废导热油桶,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厂区南侧山坡边有8个废机油桶,内装有该公司车辆保养后的废机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询问笔录1份,并对现场进行取证拍照,提取了相关证据。

福州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并责令立即改正。

案例点睛

违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一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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