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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北京润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被罚1万元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8﹞2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润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罚款1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8日对北京润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志新东路8号平房的汽车维修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单位贮存废矿物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北京润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日内改正,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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