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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集团内共享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集团内共享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11月28日)

一、试点工作内容

利用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富余能力,结合集团内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类别相对固定等特点,简化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要求,拓宽同一集团内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置途径。

二、试点工作目标

以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为发挥重点产废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社会协同效应,通过简化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审批,规范运行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在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减少集团内企业危险废物委外处置量,缓解全省部分地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压力。

三、试点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针对全省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往往是集团生产、工艺相似、但产废量大的特点,也针对当前部分行业危险废物委外处置较为困难的特点,明确农药、医药、化工等企业集团为试点行业。

(二)规范处置。试点单位应在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基础上,完善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处置、污染防治等硬件,建立危险废物配伍、台账、培训11等软件,确保焚烧处置设施工况稳定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对集团内企业提供分类贮存等延伸服务,提高企业集团的整体环境管理水平。

(三)全程监控。试点单位应通过设立独立台账、开展网上报告等多种方式,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的全过程内部监管体系,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

(四)属地监管。试点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由属地环保部门负责,试点单位焚烧设施在线监控和监测要与属地环保部门联网。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企业集团共享条件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控制为基础,由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个企业所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企业所在集团为上市公司的优先开展试点。

(二)试点企业基本要求

集团内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试点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一是省内企业集团建有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有较大富余能力,且集团内共享处置需求量较大;二是焚烧处置设施相关环保(环评文件须经审批和验收,利用危险废物集团内共享处置开展专项论证并经属地环保局备案)等手续齐全的企业;三是焚烧处置设施是回转窑或其他先进技术专业焚烧处置设施设备;四是具备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须每季度对焚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五是危险废物的运输符合相关国家规定,贮存设施可以满足集团内企业危险废物周转需要;六是有3名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七是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试点期限。

对集团内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颁发临时经营许可证,首次试点期限为一年。

(四)经营管理要求。

试点企业按危险废物持证单位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过程必须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和网上报告、建立台账,对处置设施实行连续在线监控,并与属地环保部门联网,能清晰反映每批危险废物的收集日期、来源、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五、试点工作程序

(一)有意向的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企业在摸清集团内危险废物底数的基础上,经集团 内处置企业所在设区市环保局同意后向省厅提交申请材料,上报集团内处置设施共享试点工作设想和集团内产废基本情况,并填报《集团内危险废物产废及处置利用情况汇总表》(附1),由省环保厅初步筛选试点名单。

(二)列入初筛试点名单的集团处置企业在完善相关环保等有关手续后,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附2)向设区市环保部门提出试点申请。设区市环保部门按照本方案“试点企业基本要求”对试点单位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查通过后向省环保厅提交正式试点申请。

(三)省环保厅组织召开危险废物集团内共享处置试点申请评审会,经审查、公示通过后,复函同意开展试点工作。

(四)根据省环保厅复函和省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51号)要求,富余经营能力大于1万吨/年的单位由省环保厅按规定颁发为期一年的临时经营许可证;富余经营能力小于1万吨/年的单位由设区市环保部门按规定颁发为期一年的临时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试点单位相关信息。许可证的许可条件中需明确仅限处置集团内企业的危险废物种类及数量,接收处置量不得超过许可量。

六、工作职责

(一)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全省试点工作方案,印发文件,负责确定试点集团企业名单,组织审查各地试点申请,按权限颁发经营许可,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抽查,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二)设区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工作方案,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预审王作,按权限颁发经营许可,定期监督抽查,总结经验,向省环保厅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属地环保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试点期间每季度现场检查,确保企业在线监控数据与属地环保局联网,并配备在线监控预警功能,做到对监控数据实时监控;同时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初审工作。

(四)集团内共享单位: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须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省环保厅试点复函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和处置利用经营活动,严格实行危险废物处置网上报告制度,加强危险废物入厂分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确保处置过程中工况稳定、污染物达标排放;每季度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报设区市环保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确保收集、贮存和转移全过程的安全可控。以属地环保局备案的危险废物自建设施集团内共享专项论证为依据开展试点的集团内处置单位,试点结束后,如继续实施该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应按规定完善环评手续。

七、退出机制

在试点期间,对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不规范、主体责任不到位,处置设施严重超标或属地环保环境部门监管不落实等而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事故的,将取消自建设施集团内焚烧处置共享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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