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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污污染水质 公司被判赔3700万修复费

12月26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五单位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五被告赔偿因违规排放废液废水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3700余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原告系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今年9月30日,新余中院院长熊春安担任审判长,并组成五人制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宜春中安公司经营的粗铟工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湖南珊田投资集团汇金有色资源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并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新余市博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常宁市沿江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向宜春中安公司提供危险废物。宜春中安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含镉、铊、镍等重金属及砷的废液、废水,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接排入袁河流域,造成新余市第三饮用水厂供水中断的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

事件发生后,宜春中安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几名被告人均被定罪处罚。

新余市环保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涉案水体污染事件环境损害进行鉴定,华南研究所出具了评估报告,鉴定结论为:应急处置费用926万余元,应急监测费用及专家技术咨询费195万余元。华南研究所作出的《量化评估》专家意见认为,涉案水体污染事件特征污染物对袁河流域及湖泊生物群落结构的影响在2016年12月基本恢复至基线水平,并根据资源等值分析法和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出了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新余中院综合此次环境侵权事件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侵权主体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参考华南研究所的专家意见,酌情认定本次环境侵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226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其要求宜春中安公司等五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通过江西省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2016年4月,宜春中安公司等违法排污导致新余市袁河流域水质产生污染,并影响新余市部分居民的用水供给。事件发生后,新余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排查并切断污染源,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市民用水安全。同时从严控制工业污染,大力整治农业污染,加强袁河流域生态修复,到2016年12月,袁河流域及湖泊生物群落结构基本恢复至基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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