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网 | 危废江湖
当前位置:危废网 | 危废江湖 > 分省资讯 > 全国 > 正文

焦艳鹏教授谈“泰州1.6亿元污染环境案”

【作者简介】

焦艳鹏,男,1979年生于山西长治,现任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助理、刑法学科负责人。焦艳鹏教授于2011年获澳门大学颁发的首个法学博士学位,是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青年拔尖人才、重庆市“百人计划”特聘专家,其学术专长与主要研究领域为环境刑法学,对法理学、刑法学、环境法学、警察法学领域的重要问题亦有关注。焦教授是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的理事或成员,2016年被多家单位推荐参选第八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

在环境刑事司法中,仅依据危害行为的行为形态进行刑法评价是不全面的,应在事实清楚的指引下对危害行为的危害后果进行刑法评价。需进一步考量的还有,环境刑事司法中哪些危害后果可以引入刑法评价以及如何评价,下面以泰州1.6亿元污染环境案(以下简称“泰州案”)做相关讨论。

泰州案是基于同一事实的数个案件、数个判决的合称,包括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两部分。其中民事部分属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基本事实如下: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位于江苏泰州市的6家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造成水体污染。

该案件的刑事部分先于民事部分被判处。据新华网报道:“2014年8月,泰州泰兴市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涉案的14人有期徒刑二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16万至41万元。随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又以公益组织身份,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常隆等6家公司在判决生效后9个月内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0666745.11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已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常隆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院。12月30日,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部分,要求6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

案件的刑事判决部分并没有考量水体被污染的实际损害,但在民事判决部分法院则支持了原告提出的1.6亿余元的环境修复费用。有信息表明,上述排放行为发生后,由于江河水具有流动性,被污染河流的水质恢复了原初状态,当地环保部门并没有对水体进行环境修复,也没有发生相关费用。司法文书显示,上述1.6亿元的环境修复费用是依据虚拟成本治理法计算出来的。

虚拟成本治理法作为环保部推荐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方法,自有其科学性。但依据此种方法计算出的环境修复费用可否作为环境刑事案件中的危害后果进行刑法评价?2013年第15号司法解释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作为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之一,并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作为污染环境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从而适用第二档刑期(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若“泰州案”刑事部分将上述1.6亿元作为定罪与量刑标准,是否合理?

虚拟成本治理法是对生态环境采取虚拟治理而产生的成本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在客观上并没有环境修复行为,因此不能将虚拟成本治理法计算出的数额作为已经产生的财产损失的数额,所以在污染环境行为的刑法评价中,不能将其直接等价于传统的财产法益被侵害的数额,不能直接将以虚拟成本治理法计算出的环境修复费用作为2013年第15号司法解释中定罪量刑的公私财产的数额。虚拟成本治理法既是环境修复费用的核算方法之一,也是对生态损害评估具有操作意义的方法之一。环境被污染、生态被破坏之后,无论是否进行修复,其损害是客观的。上述损害如何纳入刑法评价,既与评价方法相关,也与刑法的理念、原则、机制等相关。在污染环境犯罪领域,行为人往往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仅具有概括意义上的放任,而对危害造成的生态损害往往没有能力判断,因此以刑法学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衡量,虚拟成本治理法评价出的环境修复费用在定罪量刑时不宜直接适用,但可以作为定罪与量刑的参考。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危废网 | 危废江湖 » 焦艳鹏教授谈“泰州1.6亿元污染环境案”

赞 (0)
分享到:更多 ()

评论 0

评论前必须登录!

登陆 注册
知道创宇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