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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十三五”重庆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以及《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十三五”重庆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我局下发的《“十三五”重庆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方案》(渝环〔2016〕451号)作废。)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7日

“十三五”重庆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持续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以及《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考核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应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进企业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确保环境安全。

(二)强化属地监管职责。设立督察考核指标体系,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建立分级考核机制。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市级抽查、区县(自治县)检查、企业自查的“三级联查”机制,将各区县(自治县)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管情况纳入环保督察内容。

(四)突出分类管理重点。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计划的制定应按照考核要求,识别重点产废单位和其他单位,强化对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的管理,同时通过考核核实其他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管理情况。

二、考核方法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市环保局组织对各区县抽查考核。

(一)考核方式。

1.市级抽查。市环保局每年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以下简称《评级指标》,见附件1)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区县(自治县)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采取日常检查和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统计各区县(自治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评结果。

2.区县(自治县)检查。要结合“双随机”工作要求,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确保规范化管理工作常态化、管理水平稳定化。结合辖区实际落实《评级指标》有关要求,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逐一按照《指标体系》 要求进行考核,并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有条件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或者专家审核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企业自查。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逐一核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利用处置和贮存设施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安全运营要求和纪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等有关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对不满足要求的,及时整改完善,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环境安全。

(二)评定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评内容确实有亮点的,可报市局备案后适当加分,但最高得分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分值。

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A;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得分60分以下为C。

三、考核要求

(一)市级考核。

原则上全市经营单位抽查总数不少于20家,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少于60家,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少于20家。

(二)区县(自治县)检查。

1.经营单位:全部检查。

2.重点产废单位:每个区县检查单位不少于10家。若辖区内重点产废单位不足10家时,则全部进行检查。

3.其他产废单位:检查单位不少于5家。若辖区内其他产废单位不足5家时,则全部进行检查。

4.市局督查考核区县(自治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时所抽查的企业情况,计入市级抽查考核数量。

5.检查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为《评级指标》考核等级中的C。

6.其他要求: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年度要继续考核。产废单位数量较多的地区,对考核结果为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年度的抽查比例应控制在5%~10%。

(三)重点产废单位识别。

1.本方案所指重点产废单位包括下列企业或行业中的企业(含非工业源):

(1)企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吨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近2年规范化考核基本达标、涉嫌或有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现象、发生过突发环境事故的企业;被列入中央环保督察、环保部、市级等督察考核的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

(2)行业: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区域重点行业(如笔电、汽车制造业,电镀表面处理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平均达标率低的行业。

2.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对危险废物规范化分类分级管理清单动态更新,纳入年度管理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局。

四、考核安排

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管理情况(要求见附件3),制定下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上述三项材料报送市环保局,抄送市环境监察办、市环境执法总队和市固管中心。

市固管中心根据区县(自治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分析我市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形成工作总结,制定下年度督查考核工作方案,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上年度我市危险废物督查考核工作情况总结报送环境保护部,抄送部固管中心及西南环境保护督察局。市环保局根据区县(自治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和通报。

五、考核结果应用

(一)区县(自治县)管理部门。

市级抽查过程中,对以下情况的区县(自治县)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1.上年度自评结果高于市级抽查结果20%的区县[(上年区县(自治县)自评分数-市级抽查分数)/市级抽查分数];

2.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A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区县(自治县),全市通报表扬。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应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落实;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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