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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邵武某公司异地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0日,福建省沙县环保局接到匿名举报,有人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内倾倒恶臭泥土,可能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投诉者所称的恶臭泥土共5处,泥土中散发出刺鼻气味,初步判断可能为危险废物。执法人员随即通知公安、检察机关共同开展调查。

沙县环保局将废泥土转移至三明市万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废仓库暂存。经检测,泥土的渗滤液pH值最低为0.75,泥土中苯并(a)芘的浓度为0.0008mg/L,分别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认定限值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限值, 可判定所倾倒泥土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公安机关调取弃土场及周边主要道路的监控设施,对7月9日~10日期间通过该路段的7辆可疑车辆逐一排查,锁定涉事车辆,并从涉事车主供述中了解到,从事废机油(危废)处置的南平邵武某公司的副总欧某为谋取私利,私自联系相关涉案人员及车辆将该公司储存的危废分10次倾倒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内。

查处情况

本案中涉及的泥土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900-041-49),且非法倾倒的数量达235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沙县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交沙县公安局侦查办理。该案件已被公安部挂牌督办,有6名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除2名被取保候审外,其余4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件启示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对群众提供的线索应及时判断,对可能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要做到快速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及时固定证据。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第一时间通报相关部门,特别是涉及人身安全、污染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告知公安、检察机关,请求提前介入,防止证据灭失、人员逃匿。同时,在现场处理过程中,应按要求将涉案物品转移到有条件的场所暂存,并对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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