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涂装一般指的是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流平、干燥等环节的生产工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分类,涉及VOCs治理的表面涂装分类,一般包含家具制造业(C21)、金属制品业(C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汽车制造业(C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43)企业涂装生产过程中VOCs的污染防治及控制管理。本文介绍表面涂装行业VOCs废气收集及预处理几个参考要点。
2. 废气收集系统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3. 集气方向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避免和减弱干扰气流和送风气流等对吸气气流的影响,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4. 喷漆室设计时,除满足安全通风外,任何湿式或干式喷漆室的控制风速须满足《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中表1的要求。
2.对含有颗粒物的有机废气,应采用过滤、洗涤、静电捕集等方式进行预处理后,才能排入后续VOCs处理设施;
3. 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宜低于40℃;
4. 有机废气在预处理时,VOCs浓度应控制在其爆炸下限的25%以下;
5.过滤装置两端应装设压差计,当过滤器的阻力超过规定值时应及时清理或更换过滤材料;
对于非连续排放的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净化工艺。
4.当废气中有机物浓度小于1500mg/m3 时,宜采用预浓缩+燃烧处理工艺。预浓缩宜采用疏水性的沸石转轮浓缩装置,若采用本身可燃的吸附材料进行吸附,建议不得采用超过120℃热空气吹扫脱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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