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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男子因私自拆解废旧铅蓄电池污染环境获刑

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拆解收购废旧铅蓄电池,严重污染环境,近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对这一起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8月起,男子赵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肥西县经开区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房边一简易工棚,在此采用外壳钻孔方式拆解收购的废旧铅蓄电池,并将拆解后的电解液(强硫酸类液体)及电池外壳存放在工棚内的水泥池、塑料桶及水泥地上。

2019年11月6日,肥西县环境保护局发现查获此案。经检查称量,现场堆放的铅蓄电池32.37吨、废酸3.7吨、沾酸塑料0.3吨、沾酸铁框0.3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危险废物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为消除危险,防止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情况的发生,对案涉危险废物进行应急化处理支出费用,应当判令由赵某某承担。

庭审中,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愿意承担对案涉危险废物进行应急化处理支出的费用,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全部支付,愿意分期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其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其承担了案涉危险废物应急化处理支出费用5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赵某某对案涉危险废物进行应急化处理支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向肥西县人民检察院缴纳人民币46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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