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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钢材厂违规贮存危险废物被处罚20万元整

01、环境监察出击

2020年9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吴区某钢材厂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废仓库内存放的酸性污泥、含油手套抹布的包装袋上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含油污泥存放在厂区东侧的过道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02、环境监察意见

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随意存放在过道上,危废仓库内存放的危险废物包装袋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03、环境监察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生态环境部门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对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04、律师点评

基于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的立法目的,2020年4月29日修订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在生产经营中产生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生产经营者课以更多义务,并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设定了高额罚款直至停业或者关闭的严厉的行政处罚。案涉企业具有一定的环保意识,也设置了危险废物仓库,但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切实遵循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处理的规定。一时的疏忽,交了二十万元的学费,教训是深刻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均应以本案为鉴,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包括危险废物在内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当建章立制,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管理环节和责任人,切勿因小失大,悔之晚矣。

相关法条链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旧条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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