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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例“官告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宣判

河北省首例“官告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一审宣判

“邢台市的环境问题本就比较突出,被告的损害行为无疑使邢台环境问题雪上加霜。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担责!”12月3日下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原告邢台市生态环境局的诉讼代理人刘建伟律师的最后发言掷地有声。

当天,由邢台市政府指定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诉邹平君立润滑油有限公司、鸡泽县亮智润滑油脂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友联废油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依法判决六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及鉴定费、律师费等共计268万余元,并分别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据了解,这是河北省首例由政府行政部门作为原告依法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江苏泰州市友联废油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将其产生的28吨废油渣,交由他人运输倾倒至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荣庄村邢汾高速桥下南侧土地上。2017年12月,被告李鹏、张振烨经营山东邹平君立润滑油有限公司期间,联系他人将其产生的40.7吨危险废物,运输倾倒至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荣庄村邢汾高速桥下北侧土地上。2017年12月,被告刘庆智、王章庆经营鸡泽县亮智润滑油脂制品有限公司期间,安排他人将其产生的30吨危险废物,运输倾倒至邢台市南和区城关镇北庄村西侧土坑内。

经鉴定,被告倾倒在现场的不明废物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易燃性;被告的行为对邢台经济开发区、南和区危废倾倒处土壤环境造成了损害。

“曾经,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成了常态,这样的不合理局面必须打破。”邢台市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当原告,放下“身段”打官司,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对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予以纠偏,这个判决对于促进企业主动治污、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进一步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有着积极推动作用。

另据了解,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涉及刑事犯罪的均已被判处刑罚并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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