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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非法转移危险废物 3人被判损害赔偿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法院对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诉谭某、苏某、李某3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跨省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谭某、苏某、李某3人连带赔偿危险废物清除污染费人民币48.99万元,上交国库,并连带承担本案律师费2.2万元。

2018年4月,贵港市某铝业制品有限公司股东谭某、苏某、李某经协商,在未取得资质和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决定由谭某购进大量废旧电容做原材料提炼铝进行销售。同年6月22日,贵港市覃塘区生态环境局对位于覃塘区覃塘街道办事处黄练峡(原贵港市水泥厂)贵港市某铝业制品有限公司仓库内堆存的废旧电容124.21吨进行查封。经覃塘区生态环境局认定,该被查封的废旧电容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为处置上述具有毒性的危险废旧电容,贵港市覃塘区政府向负责处置的公司支付了清除污染费人民币48.99万元。

2019年9月4日,贵港市检察院向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贵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谭某、苏某、李某等3人承担清除污染的费用48.99万元,该局予以采纳。2020年5月13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谭某、苏某、李某三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谭某、苏某、李某三人连带承担赔偿危险废物清除污染费人民币48.99万元,上交国库,并连带承担本案律师费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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