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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京从事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半天即可完成审批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减少申报材料、缩减办理程序,北京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关于做好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本市拟对申请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制,并将确保在0.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的审核审批。意见征集将持续至9月15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申请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六项条件。具体包括: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应具备机械清扫、冲刷和洗地能力,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洗地车和机扫车辆。作业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从事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从事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此外,企业还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征求意见稿提出,区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承诺书和必要提交的材料后,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审批通过。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承诺书及材料须符合网上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审批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在许可决定书中进行注明。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许可证书发放后3个月内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检查。若发现实际情况与行政许可条件及承诺不符的,会采取将企业违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公示或撤销企业资质的处罚。如发现企业存在未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还将按规定进行罚款或吊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的企业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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