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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县乡村责权明确

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日前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三级网络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县乡村三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形成和完善统筹在市、主体在县、考核至乡、落实到村的工作网络,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

在县级层面,县(市、区)党委、政府是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主体责任。要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要定期研究、及时调度、作出具体部署。要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划和方案,统筹全域治理,强化规划引导,盯紧短板弱项,整合项目、资金等资源,加大配套力度,系统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垃圾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及荒草清理,切实提高整治质量。要加强推进机制和长效机制建设,统筹整治项目后续管护社会化服务,完善监管制度,整合资源、凝聚力量,推进整治常态化长效化。要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对乡(镇)党委、政府和成员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锁定目标任务,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打好乡村振兴第一场硬仗。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县(市、区)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清单,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统筹谋划,把控节点,直接推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协调,靠前指挥,直接过问,破解难题。要建立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副职共同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双指挥长”制度,按照年度计划要求,统筹相关部门和乡镇,推进项目建设,强化日常调度、组织集中攻坚行动。要建立四套班子包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制度,落实县处级领导分包乡镇、部门分包示范村责任,组织开展日常巡查观摩、拉练考评和关键节点的专项行动。

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层面,乡(镇)党委和政府是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作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要全面安排、主动推动,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一线压上,主抓落实。对所辖村庄底数清、情况明,针对各村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一村一策治理方案,组织各村全面排查建立整治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实施台账销号管理。要发挥包村干部作用,强化对村干部的考核奖惩,扎实推进网格化监管,充分整合保洁员、生态护林员、道路养护员、河道管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人员,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实行包片负责制,展开全方位巡查,对发现问题,通过组织开展村庄清洁行动等多种形式,及时治理整改、堵塞漏洞,做到“谁包片,谁负责”,确保全域监管无死角、无缝隙。对各村整治工作开展日常巡查暗访,开展擂台赛,设立“红黑榜”,排位通报,严格考评,限时整改。推动重点项目实施,强化资产管理和维护,加强对第三方公司服务的监管,发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的作用。

村(社区)层面,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是本村(社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要立足本村实际,发挥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党员群众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行党员分片包干责任制。加强日常巡查排查和监管维护,完善村规民约,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开展文明户、美丽庭院创建、“星级农户”等评比活动,引导农民群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承担农村厕所革命、垃圾治理、污水治理等有关项目的村级组织落实责任,自觉参与监督管理和维护;对应该农民自己做的事情,引导村民出资、投工投劳。

按照《实施意见》,县乡村要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做到目标量化、任务细化、责任具体化,将目标任务落实到部门、分解到个人,真正形成自上而下、层层衔接的网络化管理体系。要加强对镇、村工作的督导检查,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投入机制,努力争取上级资金项目,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将各类要素向整治村聚焦和集聚,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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