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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不得露天存放 北京9部门联合治理医疗机构废弃物

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并于本周印发。

重点医疗机构推行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试点

医疗机构废弃物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

工作方案提出,通过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各医疗机构内要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在重点医疗机构推行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试点,建立医疗机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之间,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到最终处置全流程的信息管理系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在全市实现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全程闭环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体系。

医疗废物不得露天存放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应送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应送相关的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工作方案提出,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制度,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严禁混合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及时告知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收集或集中处置单位,执行转移联单并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鼓励由牵头医疗机构负责指导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组织的培训、指导和管理。适时将废弃物处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

2025年底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达到9.3万吨/年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建设行动方案》(京生态文明办〔2019〕27号),北京市将在2020年完成润泰环保科技公司医疗废物处置二期工程,新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2万吨/年;2025年底前结合安定、鲁家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全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达到9.3万吨/年。北京市各区根据本辖区实际需要,可研究试点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为偏远医疗机构提供就地处置服务。

建立小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

按照相关的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指导各区,按照“分区域竞价、按服务评价”的原则推动医疗废物收运和规范管理,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中型医院等机构,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布局,建设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组织建立19张床位以下(含19张)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小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有关豁免管理规定,从事小微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活动,豁免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将医疗废物从小微医疗机构向集中贮存点转移以及办理相关移交、接收手续等活动,视为收集过程。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接收小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活动,依法豁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但应登记接收、中转的医疗废物数量等信息。小微医疗机构可与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签订收集暂存服务合同,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统一与收运处置企业签订合同;也可经三方协商后,签订三方合同或与收运处置企业直接签订合同。

强化输液容器回收利用

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医疗机构以及企业要落实分类、回收和处置的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医疗机构要按照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并集中移交回收企业。市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各区加强日常监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政策措施,确保全市分别至少有1家回收和处置企业,并在京津冀地区合理布局回收、处置和利用企业,确保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处置和利用全覆盖。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从本月开始到12月,北京市将开展为期半年的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处置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支持。公开曝光违法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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